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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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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详细 |
| 第一条 |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英文全称China National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FPIA)。 |
| 第二条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是以木材加工、人造板和林产化学工业为主的林产工业企业自愿结合起来的跨部门、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
| 第三条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忠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努力推动全行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
| 第四条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局,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协会接受国家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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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详细 |
| 第六条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企业的组织、协调、指导、交流和服务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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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企业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向会员企业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本行业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开展对全国林产工业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为政府制定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受政府或有关企业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
(六)促进企业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企业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
(七)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营造企业平等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八)组织林产工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努力推动企业创新,不断开拓技术市场。
(九)组织国内、国际间林产工业产品展览,不断推出名、优、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
(十)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一)组织会员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的培训,促进会员企业员工素质提高和人才流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三)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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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员................................................................详细 |
| 第七条 |
本协会的会员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 |
| 第八条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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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并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企业。
(四)在林产工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科研、设计和教学等其他事业单位。 |
| 第九条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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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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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详细 |
| 第十五条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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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 第十六条 |
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七条 |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职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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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通过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第二十条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一条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二条 |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
常务理事具有如下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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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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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五条 |
常务理事会可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六条 |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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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 三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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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
| 第二十八条 |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之后,方可任职。 |
| 第二十九条 |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三十条 |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三十条 |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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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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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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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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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详细 |
| 第三十二条 |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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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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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
| 第三十四条 |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 第三十五条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三十六条 |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三十七条 |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八条 |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
| 第三十八条 |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
| 第四十条 |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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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详细 |
| 第四十一条 |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二条 |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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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详细 |
| 第四十三条 |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 第四十四条 |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 |
| 第四十五条 |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示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
| 第四十六条 |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第四十七条 |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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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详细 |
| 第四十八条 |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 第四十九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
| 第五十条 |
本章程自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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