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推动中国林产工业迅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支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盈利、非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必须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遵守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按照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规定的任务,根据各自专业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
1、各分支机构成立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必须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批准,各分支机构选举通过后生效。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与挂靠单位协商直接确定;
2、分支机构根据其会员数量,可设常务理事,其数量不得超过其理事(会员)的1/3。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两年,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连选连任,但每次都必须报经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批准,按程序选举通过后生效;
3、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分支机构的理事及会员均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普通会员单位;
4、按选举程序当选为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单位,据本款第三条成为当然的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不必再进入选举程序。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进入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必须经过选举。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可不经选举进入一个分支机构的常务理事单位;
5、各会员单位按选举程序当选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或各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其总量不得超过三个;
6、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总会发展会员,扩大会员队伍。所有会员原则上必须到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办理入会手续,缴纳当年会费,经过协会秘书处核准后,由协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书,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参加相应分支机构的活动。所有会员的证书、匾牌均由协会统一制作;
7、分支机构必须持靠一个企事业单位,被挂靠单位应是在林产工业行业内有一定影响、有较强经济实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8、分支机构除接受协会的领导外,还要接受所在地区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9、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10、分支机构在公开场所和文字材料中都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林产工业协会XX专业委员会”,严禁使用“中国XX专业委员会”或“XX专业委员会。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为使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运行和自律机制。必须建立:
1、符合《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各项协会规章制度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或制度,但不允许制定章程;
2、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活动,如召开年会,举办全国性展览,国际、国内技术交流等必须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3、 计划、总结制度:分支机构每年必须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报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的上报时间为总结年度的下年一月十日以前。其内容包括:
(1) 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2) 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和会员数量变化情况;
(3) 开展有偿服务情况;
(4) 经费收支情况;
(5) 对下年度工作安排的意见;
(6) 其他。
4、各分支机构在经民政部批准前为筹备机构,在筹备期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得独立向外行文、不得自办和协办报刊(指公开发行报刊),重大活动均必须向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汇报,获准后方可开展活动,事后应及时向协会汇报;
5、为保持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统一性,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均必须服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整体布署,不得与协会活动发生冲突。
四、印章使用
1、分支机构在报请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正式批准后,其印章按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统一刻制;
2、分支机构印章只能在联系日常业务且不涉及经济往来时使用,涉及经济往来的文件或经济合同必须由协会办理,统一使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印章,使用分支机构印章签署的经济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3、分支机构的用印和发文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经分支机构理事长签批或或授权方能办理。
五、经费筹措
分支机构收入来源有以下几类:
1、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下拨的会费收入;
2、国内、外有关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捐赠和赞助;
3、有偿服务的各种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未受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委托,分支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种经费均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统一收取,由协会按《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划拨。
六、其他
1、不按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章程规定尽会员义务的单位不允许参加分支机构活动;
2、 对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活动不积极响应的单位不得进入各分支机构的常务理事单位;
4、本办法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之日起实行。
5、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秘书处。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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